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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同意也不行 掌摑女童師遭起訴


發佈時間:2010/06/23 12:3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中一名補習班老師,因為班上學生不會一題數學題,憤而掌摑這名四年級的女童,使女童雙頰顏面挫傷、皮下出血。雖然老師表示,她曾獲得女童父母同意,可以管教女童,但檢方認為這種屬於父母的「懲戒權」,不能被轉讓,因此檢方還是將她以傷害罪名起訴。

補習班吳姓主任:「我是用手指頭打耳光,可以嗎?我示範給你看,我絕對沒有辯解。」

吳姓老師激動地為自己辯解,今年4月10日,台中縣這名女老師被控,對一名四年級女學生狂甩耳光,只因為一題數學題,導致學生顏面挫傷皮下出血,雖然老師辯稱曾獲家長同意,可以體罰小朋友,但還是被檢察官以傷害罪名起訴。

補習班吳姓主任丈夫:「她整個人都快崩潰了,還是我一直安慰她,好不容易她把心建築起來,學生才繼續慢慢在教。」

遭起訴的吳姓老師,情緒激動不願出面,只有丈夫出面向女童家人道歉。補習班吳姓主任丈夫:「跟你約個時間去處理這事情好嗎?」女童家人:「你為什麼這麼晚才打這通電話?檢察官都起訴了,你今天才打有什麼意義?」

女童家人態度堅決,原來根據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可以在適當範圍內「懲戒」子女,但這種懲戒權卻不能轉移,所以就算打人的吳姓老師,辯稱曾經獲得女童家長同意,但還是遭到起訴;至於補習班雖然能繼續營業,但已被禁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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