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男子於台中國家歌劇院試營運第一天前往參觀,因為玻璃門擦太乾淨,他一不注意撞上,於是提出眼窩瘀青與斷牙的照片,控訴該處沒有防碰撞措施,請求國家賠償65萬元。但法院審理發現,斷牙照片無法證明就是撞上玻璃門所致,病歷上的「黃斑部病變」也與求償項目「眼窩瘀青」不符合,判高男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中載明,在2016年8月26日國家歌劇院試營運首日,高姓男子撞到6樓電梯口的透明玻璃帷幕,導致他牙齒折斷,且右眼眼窩瘀青。高男認為,玻璃帷幕前沒有足以識別的標記或派員指引,是受傷的主要原因,且聽聞當日有多起民眾撞到玻璃的意外,故據此求償牙齒重建費用55萬元與精神賠償10萬元,共65萬元。
歌劇院方則認為,事發的6樓玻璃帷幕,距離電梯口有明顯距離且加裝門框,還有放腳踏墊,出口以外的玻璃窗旁則放置花圃,有明顯足以辨識的特性,若有碰撞,應是高男自身疏忽導致,且提出的斷牙照片並無法證明是因撞上玻璃門所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高男提供的斷牙等照片,無法辨識拍攝的對象,也沒有時間地點等資訊,無法證明是因撞到玻璃門而造成;且提供的診斷書中,雖有「侵襲性牙周炎」、「齒髓炎」等病名,但沒有斷牙的紀載;最後則是右眼瘀青的診斷書上寫著「自訴雙眼眼瞼瘀血」,病歷上卻是「滲出式老年性黃斑部病變」。
綜合各種證據,台中地院認定高男提供的證據有瑕疵,既無法證明是自己受傷害,也無法證明與該處玻璃門有關,所以聲請國家賠償的依據就不存在,判定高男敗訴,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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