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台北市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於2007年、在執行「減害計畫」時成效簡報時,不慎將列屬台北市的3千多筆愛滋病個人資料外洩,提高愛滋病患者的曝光風險,儘管事後中央下令國安、警政等系統緊急滅火,但仍有民眾在國外網站看到計劃中的愛滋病患者名單,而相關官員除了違反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外,恐怕也觸犯了《刑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外,對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克西表示,愛滋病患者本來就有受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保障,政府醫療部門對於患者的名單本來就要盡力保護,不能有任何疏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等也規範,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張克西強調,若違反第六條等規定,造成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洩漏名單者為公務員與國家政務、事務有關,還可能觸犯刑法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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