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搜索卻遭當事人指控闖空門,刑事局也拿出畫面反駁!當初專案小組接獲線報,指稱劉姓投訴人是販毒集團成員,長期跟監蒐證4個月,發現經常有不明人士到他家門口,疑似進行毒品交易,3月5日準備行動時發現對方車輛停在住家前,研判人應該在屋內,依法持搜索票進門搜索,結果竟反遭對方指控。
刑事局偵三大隊第一隊長陳培德:「搜索的時候,屋內本來就非常凌亂,而且我們的用意是在找人,並沒有實施搜索的動作。」
其實遭搜索的地點是一名劉姓販毒集團成員的住家,因為有藥腳指證,警方長期跟監搜索4個月,確認事證申請搜索票後,3月5日這天準備行動,外頭也不斷有人在等門,發現機不可失,上門要攻堅搜索,結果根本不用破門輕鬆進屋。人不在家,之後才拘提他到案調查。
通常刑警執行專案,只要申請到了搜索票,不管嫌疑人在不在屋內都能夠強行進入,但如果像這樣當事人不在裡頭,特勤隊就會先行撤出。
有人有證物罪證明確,但沒人的話會先找來家屬,再找不到人,才有所謂的第三公證人,雖然依法為了證物合法性,卻也沒強制規定。
法官核發搜索票,就是因為違法事證需要事前審核,而轄區分局會不知情,專案裡也有新竹市刑大成員,不通報主要就怕有人遭通風報信,因為每一次專案行動抓壞人,都是刑警們偵辦許久的辛苦結晶,怎會容許一點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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