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黃姓婦人,年輕時染上毒癮,拋下2名不到5歲的兒子離家,孩子則由阿公阿嬤辛苦帶大。直到前年,黃婦被發現精神異常而住院,市府向黃婦兒子支付住院費。但黃婦兒子主張自己月薪不到3萬,每個月還得給阿嬤1萬元家用,無力負擔這筆費用。法官認為黃婦並未盡到撫養責任,駁回聲請。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黃婦在前年8月被人發現徒步走在台66線快速道路,但她眼神渙散且言語混亂,無法正常溝通,隨後被社會局安置在老人照護中心。經過市政府調查後,寄發公文到黃婦兒子家中,要求他每月支付3.3萬元的照護費用。
黃婦的兒子表示,母親年輕時沾上染毒惡習,隨後拋家棄子,在他7歲時父母就已經正式離婚,他和弟弟跟著父親生活,期間母親從未來探視,更別說是盡到撫養義務。
黃子還提到,從小兄弟倆就靠著爺爺奶奶和父親辛苦拉拔長大,甚至爺爺過世後,因為家中經濟不佳,弟弟國中畢業後還被迫停學1年;事後是靠著姑姑幫忙,讓自己能去念夜間部,半工半讀過日子。之後到中部念大學,但因為課業和工作無法兼顧,生活入不敷出,大學也無法順利畢業,導致無法找到理想工作,目前暫時在加油站打工,月薪不到3萬元,卻還要撫養奶奶和弟弟,經濟壓力沉重。
法院審理時,黃婦兒子的姑姑也出庭作證,證稱黃婦在染毒後常丟下兒子,甚至還常常不回家,遭到判刑之後才和先生離婚。法官認定黃婦並無正當理由拋棄2名幼子,導致他們由父親與爺爺奶奶撫養長大,黃婦要求兒子負擔扶養義務明顯不公平,駁回黃女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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