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張姓男子追求同班未成年的女同學不成,竟在女同學機車安裝衛星定位器,掌握行蹤後強拉至汽車內性侵未遂,最高法院今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4月徒刑定讞。
安裝衛星定位器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女學生並非公眾人物,無意引起他人注視,期待隱沒於道路上各種交通工具,不欲公開個人行蹤;張姓男子竊錄女學生所在位置資訊,構成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刑4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與被害女學生為高職同班同學,張男追求不成,於民國105年間在女學生機車底盤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透過追蹤器即時回傳機車所在位置等定位資訊,掌握女同學行蹤。
105年6月23日深夜,張姓男子得知女同學正騎車沿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行駛,竟駕車將女同學攔下並強拉至汽車後座企圖性侵,期間歷時1個小時,所幸女同學激烈抵抗而未得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張姓男子僅因愛慕女同學,即以非法手段探知女同學非公開活動,且藉此掌握行蹤,進而公然於道路上壓制女同學上車,所幸女學生奮力掙脫,才讓張男未能得逞而鑄下無可挽救的後果。
高雄高分院依成年人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張姓男子2年4月徒刑,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判刑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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