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劣油事件供料商郭盈志及員工施閔毓的刑責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味全公司提二審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高雄高分院今天判郭、施2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2億餘元,全案可上訴。
郭盈志(原名郭烈成)在屏東縣經營地下油品工廠,僱用施閔毓負責載運油品及攙油工作,2014年間爆發強冠劣油事件,2人被查獲將餿水油、動物屍油及飼料油等劣質油品混合煉製後,賣給強冠公司製成全統香豬油等油品販售,導致味全等多家食品廠商誤用而蒙受重大損失。
案經最高法院審結,強冠公司董事長葉文祥等被告判刑確定,但同案被告郭盈志、施閔毓的刑責部分則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味全公司認當時誤用強冠油品,造成公司產品報廢、退貨及商譽損失,與郭盈志、施閔毓有直接及間接因果關係,2人應負共同損害賠償責任,求償有理,但求償3億餘元過高,郭、施2人應連帶共同給付1億2136萬1427元較為洽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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