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酒駕騎車,警方攔查一測酒測值0.26毫克,超過標準,移送法辦,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男子酒測值只超過標準0.01毫克,加上酒測器並非百分之百準確的儀器,標檢局曾經公告過,酒測器有正負0.02毫克的誤差值,基於無罪推論原則,因此判酒駕男子無罪,全案還可再上訴。
喝得有多醉,員警用酒測器一測就有數字,超過0.25就算酒駕違規上路,去年9月,台南1名男子酒駕被攔查,「員警進行酒測0.26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案子在法院審理,法官認為,依照無罪推定的原則,檢警必須證明吐氣濃度達到0.25毫克的違規標準,只是儀器存在著誤差值,就有無罪的可能性,因此判酒駕男子無罪」。
警方拿出酒測器以及使用規範,依照規定每一個酒測器只能使用一千次,就會鎖機不得使用,每一年也要固定檢查保養一次,就是為了確保酒測器的準確度。
交大執法組長廖信智:「其實我們酒測器定期檢驗,都不會產生誤差值。」
台南法官認為,個案這名男子酒測值只超過標準0.01毫克,根據標檢局公告的技術規範,酒測器誤差值正負百分之七點五,換算下來,酒測值在0.24到0.279毫克之間,都是誤差範圍內。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蔡雅惠:「中央標準檢驗局依度量衡法,相關規範酒測值介於0.4505到0.2795之間,因此基於無罪推定,罪以為輕的法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警方取締酒駕,以酒測器當作判斷標準,結果因為機器沒有所謂的百分百準確,似乎讓喝酒上路的違規民眾,有了鑽漏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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