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勞工兼差兩份工作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路上發生車禍,算不算職業災害?勞保局認為只要勞工有加保就可申請職災給付,但勞動部條件司卻認為不適用職災補償。
有勞工日前發文詢問勞動部,若勞工兼差兩份工作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路上發生車禍,算不算職業災害?可否依法申請相關補助或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對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負責相關業務的官員今天告訴中央社,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7日勞保3字第0980019382號函,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的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是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
官員表示,也就是說只要勞工兩份工作裡,其中一份有加保勞保,就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不過同樣狀況,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的認定卻不一樣,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回函表示,根據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期以75年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含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條件司回函中認為函釋中的上下班指的是由日常居住處出發與返回日常居住處而言,因此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由於兩個單位的認定不一致,當兼兩份工作的A勞工在甲公司下班至乙公司的交通路途上出車禍,在工資補償部分僅能依照傷病給付的規定,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向勞保局申請7成的工資補償,但不能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支付剩下3成的工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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