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他用蔡姓女友的名義買車,之後將車停入停車場,結果停了344天;停車場的王姓老闆見狀,多次通知張男將車開走,但對方卻置之不理,因此對車主蔡姓女子提告求償69400元的停車費。法院審理後,蔡女主張車並非她開的,也不是她停的,雙方並無臨停契約關係,法院接受,判決她免付停車費。
法院判決指出,蔡女名下的車子是從2015年12月3日停進王姓業者在新北市三重區的停車場內,由於該車並未和停車場訂下長期契約,一般來說車子應該在停放一天後就得繳費離開。不料這輛車一停就是344天,一共累積了69400元的停車費,王男提告向蔡女要求付錢。
蔡女主張,自己是借名字給張姓男友開公司,男友用公司名義買車,但實際上都是他在使用,車子也是張男停進去的,因此主張和王姓老闆沒有訂立臨停契約,王男應該向他的老闆提告要錢。
張男到院後表示,的確是自己將車停入停車場,但他沒有不繳停車費,是因為車子在停車場內遭不明人士刮花車身,後照鏡也被打斷,向停車場表示要找負責人出來,但停車場卻說找不到人。他認為停車場應負保管責任,得負責賠償車損,但都沒有談攏,所以拒絕把車開走。
法官審理後認為,租賃契約的當事人是王姓老闆和張姓男子,和車主蔡姓女子無關,且她也未因此而不當得利,王男向她求償於理無據,因此駁回王男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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