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的李男,開車行經台北仰德大道時翻車,導致車上2名友人死亡,李男還逃離現場;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李男與被害者家屬和解、坦承犯行,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剛滿20歲的李男在民國105年3月15日凌晨,開車載藍姓、盧姓友人,從仰德大道下山時因車速過快,撞上路邊花圃後翻覆;坐在後座的藍男被拋出車外,當場死亡,坐在副駕駛座的盧男,則有頸部創傷等傷勢,送醫急救後不治。
李男見友人受傷,不僅未在現場給予協助、照護,等待警消單位到場,反而徒步下山搭乘計程車回家;此外,有一名吳姓目擊證人也向法官說,案發時有問李男駕駛人在哪?李回應「在車內」後就走下山,不見蹤影。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李男觸犯過失致死罪、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應執行徒刑2年,緩刑4年。
案經上訴,高院法官考量李男與藍男母親達成和解,藍母在庭上表示不予追究,而且李也跟盧男家屬在賠償金部分取得共識,緩刑部分改判5年,而本案過失致死部分不得上訴就此定讞,肇事逃逸部分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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