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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老婆參加「換妻」 男告外遇求償被打臉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7/10 10:28
最後更新時間:2017/07/10 10:32
人夫告妻子通姦,但法官認定他參加換妻俱樂部,已喪失配偶權判他敗訴。(示意圖/TVBS)
人夫告妻子通姦,但法官認定他參加換妻俱樂部,已喪失配偶權判他敗訴。(示意圖/TVBS)

李姓男子自從2015年開始,就懷疑大陸籍的妻子和蔡姓男子讓他「戴綠帽」,於是便私下跟蹤兩人,同年10月發現他們一起上賓館,當場抓包提告。法院一審原判2人各3個月徒刑,但到了高院卻出現逆轉。法官查出李男曾參加「換妻俱樂部」,縱容配偶和他人發生性關係,因此撤銷原判決。

高院查出,李男和大陸籍的鄭姓妻子在2003年結婚,婚後育有1女。他在2011年和妻子參加「換妻俱樂部」,並且邀請同好一起參加活動;2015年時,李男懷疑妻子有外遇,私下展開調查,並在同年10月發現她和蔡男一起上賓館開房間,於是找來警察抓姦,還在房內找出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因此憤而提告通姦。

 

法院審理時,鄭女和蔡男堅稱沒有通姦,加上律師也主張李男曾參加換妻俱樂部,客觀上已經有縱容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但一審法官認為,李男雖有帶妻子參加換妻社團的行為,但無法推認他同意妻子和別人通姦,因此各判決鄭女和蔡男各3個月徒刑。

案件上訴到高院,鄭女強調因為丈夫的特殊癖好,才會配合參加換妻俱樂部;李男坦承確實如此,但表示是為了要增加情趣,「只有在特定場合允許老婆和其他男人發生行為」。高院認為李男的行為已經縱容配偶和別人發生性關係,這已喪失配偶權,改判公訴不受理,不得上訴。

另外李男要求鄭女和蔡男連帶賠償200萬元,法院調查後發現他曾傳訊給妻子「如果妳相信那就要恭喜了,我絕對不會擋妳的財路」、「我不介意妳去追求妳要的幸福,我不是富二代,沒辦法滿足妳」等內容,認定已無維持婚姻的意思,婚姻關係早名存實亡,因此駁回李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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