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退休案,引發該以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身分退休爭議,原因是公務員懲戒法有漏洞,必須儘速修法,否則今後出事的公務員都鑽法律漏洞,趕辦退休保住退休金,懲戒形同虛設。
送達說Vs 宣判說 誰說了算數
陳鴻斌案的法律爭議,外界人士不容易弄懂其中的差別。簡單說就是一派認為應該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規定,陳鴻斌免職判決書送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次日起生效,陳才喪失法官身分。在免職處分生效前,陳鴻斌可依法官身分退休。此看法對陳鴻斌有利。
另一派認為,職務法庭宣判「免除法官職務」的那一刻,陳鴻斌即被剝奪法官身分,因為宣判在法律上有「形成」判決的效力,被懲罰的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身分和權利義務馬上發生改變。此一見解對陳鴻斌不利。
懲戒要有實質效果 否則沒有公平正義
就實質而言,除了受陳鴻斌性騒擾長達2年的法官女助理深受其害,其他人跟陳鴻斌都無冤無仇,絕不會無緣無故存心跟他過不去,阻擋他以法官身分退休。
懲戒的目是讓行為不正、犯法的公務員受到國法處罰,如果最後讓陳鴻斌以法官身分退休,領取豐厚退休金走人。那麼在此之前,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花時間開會討論做出評鑑,職務法庭的法官開庭審理再做出判決,全部等於做白工,免職對他不關痛癢,懲戒形同虛設,沒有公平與正義。
懲戒法修法 製造漏洞和矛盾
嫻熟人事與懲戒法的資深官員指出,公懲法第74條有漏洞,漏洞是在104年5月20日修法時,將懲戒審理法庭化,卻又留下判決書要送達後才生效的尾巴,造成現在生效時間點是宣判日或送達日的爭議。
他指出,修法以前,公務員懲戒是由懲戒委員會委員開會討論,再決議懲戒內容,因為屬於書面審理,所以採用懲戒決議書送達到當事人和主管機關的翌日才生效,有其道理。
他說,修法後將懲戒審理法庭化,由具法官身分的公懲會委員擔任法官開庭審理,讓雙方辯論後才宣判。既然由法官宣判,生效時間點就該是宣判那一刻。
陳鴻斌最後能否如願以法官身分退休,或是付出慘痛代價,以司法事務官退休,有待銓敘部決定。只是本案看似個案,實則關係全體數十萬公務員權利與義務,應該儘速修改懲戒法,讓公務員一體適用,以正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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