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張姓女子5年前駕車左轉時未禮讓對向直行車,撞倒機車致後座崔姓青年左小腿傷重截肢,終身殘廢。最高法院今(30)天認定張女要負70%肇事責任,判賠219萬元,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100年4月4日凌晨,張女開車從北往南,經台北市中山北路左轉長安東路,與由南往北騎的機車相撞,致機車後座、當時18歲崔姓青年雙腿骨折、左小腿因嚴重開放性骨折截肢。事後,崔向張女求償820萬元。
張女辯稱,機車超速且未開燈,亦有過失。她說,目前義肢科技發達,崔只要裝義肢亦可行動自如,不致終身殘廢無法行動。她表示,她只是家庭主婦,家中有一個全身癱瘓的兒子需要照顧,無力負擔高額賠償金。
▼崔車禍傷重致左小腿截肢。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高等法院審理指出,從路口監視錄影器可見,張女轎車左轉時未暫停禮讓直行車先行,且撞擊點在機車後半段,代表轎車左轉時直行機車正在通過路口,張女有70%過失責任。
另經北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調查,機車當時超速、改車頭燈,將黃燈改為HID藍色頭燈,致對向駕駛感到刺眼影響視線,亦有30%肇事責任。扣除崔已領取強制汽車保險理賠,高院判決張女賠償崔219萬元。崔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被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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