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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失利挾怨報復!持針錐猛刺無辜男左眼 冷血喊:原本要挖出來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17 16:02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17 16:02
木柄針錐刺傷陳男眼睛。(圖/TVBS)
木柄針錐刺傷陳男眼睛。(圖/TVBS)

彰化縣溪湖鎮一名男子因求職不順,於113年10月14日到公司應徵失利,隔日與副廠長爆發口角後離職,當晚8點30分許,他心生不滿,返回公司門口與陳姓員工再起爭執,隨後持「木柄針錐」尾隨陳男,猛刺其左眼,造成眼球破裂、視力僅剩0.02,事後男子落網時自稱:「原本是要把他眼睛挖出來」,法院考量其精神障礙依法減刑,依重傷害罪判4年徒刑,並須監護5年。

求職不順引爆怒火 男子針錐刺眼判刑

檢警調查指出,該男子於應徵教育訓練時,因副廠長認為他無法勝任,雙方發生爭執,他隨即於中午離職,男子因心懷不滿,當晚返回公司門口抽菸,遭同事制止再起爭執,男子騎車尾隨陳姓員工,從包中拿出11公分木柄針錐,朝其左眼猛力刺擊,導致眼球破裂。傷者強忍劇痛與男子扭打,搶下凶器並推男子落入排水溝後求援,男子則逃逸,最終於超商被警方逮捕。

男子於偵訊時坦承持針錐刺傷陳男,但否認有重傷害犯意,辯稱「當時是他要打我,我就拿我剔牙用的木錐撥開被害人的手,不小心用到他眼睛。」辯護人也主張男子無殺人或重傷害意圖。然而,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男子停車後即高舉右手朝陳男臉部揮擊,且當下陳男無攻擊行為。男子於救護車上還向員警表示:「我原本是要把眼睛挖出來。」法院認為其「不小心」說法純屬卸責,不予採信。

 

法院審理時,認定男子行為導致陳男左眼術後視力僅剩0.02,符合刑法重傷害定義。精神鑑定證明男子行為時辨識能力降低,依法減刑,但考量男子犯案後一再否認、推諉卸責且未賠償告訴人,態度惡劣。男子過去也多次涉案,包括肇事逃逸判無罪、尾隨女子強制猥褻判刑6年6月,潛在危險性極高。法院依重傷害罪判處4年徒刑,刑滿後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


#溪湖鎮#彰化#溪湖#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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