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18歲蔡姓女護校學生去年6月騎車,遭七旬賴姓吊車駕駛輾斃所衍伸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一審判決近日出爐,扶養金被砍成0元,讓蔡母崩潰痛批「難道我女兒白死了嗎?」沒想到法官冷回「對啊」,引起熱議。北院今(7)日表示,對被害人不幸身亡及家屬承受傷痛,深表遺憾與不捨,判決依法審查損害賠償要件,並非否定被害人生命價值,關於領取保險金認定的疑義,將由審及救濟程序依法審酌。
媒體報導,在出庭過程中,法官用語使家屬感受遭二度傷害,北院已調閱相關資料瞭解。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均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承審法官於公開心證及與原告對話時,若干語句的表達,使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北院對此深感遺憾。北院將以本間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在法庭溝通,使司法程序不僅依法,也能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
扶養費因要件證明不足駁回
對於外界因「扶養費未准許」而產生「人命不被重視」之疑慮,北院理解社會感受,也將持續要求同仁以更清楚、平實的方式說明法律要件。
保險金「700萬」認定爭議 蔡母已上訴
媒體報導,家屬實際領取的保險金額與判決書記載的「700萬元」有所落差。此項疑義涉及卷證資料的取捨、兩造於原審程序中是否爭執及損害額扣除的計算。原告蔡母對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基於審判獨立,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上級審法院依審判程序審酌判斷,北院尊重審級救濟及上級審判斷。
北院認為,吊車公司坦認讓賴靠行,是賴的雇用人,且未能舉證平時對賴有監督及叮囑遵守交通規則、注意駕車的身體狀況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審酌後認為喪葬費應為89萬1680元、機車損害為8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但她已領強制險700萬元,而扣除後,已無餘額可請求。另蔡母沒有提出不能維持生活,或將來不能維持生活的證據,因此不能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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