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前清潔隊員焦彥達涉收受宋姓業者賄賂,以每車次1000元為代價,違法協助清運事業廢棄物送往焚化廠處理。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處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焦不服上訴主張,應適用自首減刑並爭取緩刑。台灣高等法院今(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焦彥達自2017年2月起任職於楊梅區清潔隊,2021年調至中壢區,擔任清運班清潔隊員兼垃圾車駕駛,負責夜間垃圾清運工作。依規定,他應依指定路線收運一般家戶垃圾,且不得收運事業廢棄物。不過,焦男卻與另一名清潔隊員劉男,收受非法廢棄物代收宋姓業者賄賂,以每車次1000元為代價,違法協助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送往焚化廠處理。
宋先後支付劉15萬9600元,劉再按每車次1000元為代價,交付焦3萬3000元;焦調至中壢後,劉收賄3萬2120元,其中1萬3200元給予焦姓隊員;劉也曾指示不知情的2名清潔隊員違法清運廢棄物,收賄5760元。
桃園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3人,考量3人繳回犯罪所得等,建請減刑。
焦自認自首想減刑 高院認定不符自首要件
一審遭判2年10月的焦上訴主張適用自首減刑,希望可以獲得緩刑機會。
高院認為,焦偵查中雖出具自首狀,但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的主要事實,均表明未收受報酬,廉政署發動調查後仍否認收賄,直到廉政署發覺焦收賄後,才坦承犯行,不符自首要件;一審判決說明焦不適用自首規定沒有違法,且量刑妥適,認為焦請求宣告緩刑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焦2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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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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