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環保局永和區清潔隊陳姓隊員收垃圾時,見宮廟的垃圾沒有使用專用垃圾袋,仍讓宮廟將一般廢棄物直接投入垃圾車,被控圖利宮廟免予支付隨袋徵收清理費3906元,台灣高等法院今(11)日依貪污圖利罪,判處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陳男於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駕駛垃圾車前往新北市永和區安樂路455巷口停放,容許宮廟人員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包紮的垃圾,直接投入垃圾車內,共計434包,致宮廟人員獲取3906元不法利益。
二審考量犯後態度及動機 改判10月
高院認為,原判決就陳圖利他人之不法利益數額計算有誤,應審酌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認定不法利益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審酌陳犯罪動機是因宮廟接近市場出口常有民眾丟擲垃圾造成清潔問題,改判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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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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