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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資遣!竹科工程師提告 法院認證「表現不佳」判敗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30 11:51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30 12:01
新竹科學園區。(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新竹科學園區。(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新竹科學園區一名黃姓資深工程師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給了19萬2931元資遣費資遣,經勞資調解也宣告破局,他提告主張恪盡職守,公司未先調職或減薪就解僱,要求復職並補發薪資。新竹地院認定,黃工作錯誤率高,公司多次輔導、約談仍未改善其工作表現,判黃男敗訴。

法院調查,黃男自2005年起任職,後因公司被併購而留任,解僱前月薪為12萬餘元,他主張公司解僱違法,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薪水。

 
 

考績打零分不客觀 績效改善計畫刁難

黃認為,他每月加班、沒被客訴也無懲處紀錄,2023年卻得到「績效0分」的考績,懷疑是因長期擔任「勞方主席及代表」爭取福利而被公司針對;第二次績效改善計畫(PIP)期間,主管給的考評標準極度不合理、時間也不夠。他在改善計畫會議中,曾主動提出「願意再次降職減薪」或轉調其他單位,但公司直接開除,違反「解僱必須是最後手段」的原則。

科技公司抗辯主張,解僱過程完全合法,且已窮盡一切手段輔導黃男,是他客觀能力與主觀態度都有問題。
 

公司已仁至義盡 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法院根據多名主管證詞,指黃身為資深工程師,長期缺乏主動性與專案領導力,寫的技術文件品質低落。2023年的技術文件產出量極低,團隊共產出61份,他僅貢獻4份;合作的外部廠商、客戶和本地客服團隊都曾明確抱怨他「溝通困難、技術支援能力不足」,他雖請求降職,但公司考量反覆降職無法解決「工作態度與溝通不適配」的根本問題,黃也未積極申請內部轉調。

 
法官認為,公司已用盡各項改善措施,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認定資遣合法,駁回黃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資遣# 不能勝任工作#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資深工程師# 僱傭關係# 勞資調解#新竹地院#竹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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