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職業訓練中心前主任陳聖聰被控,2018年任職平溪區公所區長期間,涉嫌動用公帑席開4桌花費2萬元,宴請36名地方人士,一審依貪污罪遭判3年10月。他上訴後認罪、辭官,放棄20年公職身分,二審改判2年並宣告緩刑5年,最高法院今(23)日駁回上訴定讞。
陳聖聰為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餐敘,與不知情的葉姓民眾商議,由其出資支付餐敘費用,葉負責聯繫地方人士與會,再指示不知情的工務課課長動支工務課的工程管理費,批示「如擬」之不實記載而決行。
教唆屬下編造「假工程宣導活動」公文
工務課課員依指示,於2018年12月12日晚間6時許,抵達餐敘地點拍照,並請葉等36人在餐敘活動簽到簿上簽名,但實際上並無任何與工程觀摩宣導、用地取得協調相關的活動,陳詐領2萬元餐費。
一審認為,陳聖聰的行為屬於嚴重濫用職權、圖謀私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捨20年鐵飯碗 獲緩刑免坐牢
二審考量陳只針對刑度上訴,並且認罪也已繳回犯罪所得、辭去長達20年的公職自省,符合貪污減刑及刑法59條減刑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或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