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共學團老師徐男利用陪同三峽、北投地區的8名未滿12歲男童用餐、戶外活動的機會,涉嫌偷拍男童性影像或違反意願觸摸下體。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處徐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徐男透過「某教育協會」媒介,負責提供國小生課後課外學習、探索活動等共學共遊。
偷拍多名男童性影像、猥褻
徐男利用職務之便,於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間,在新北市的民宿或出遊屏東的機會,以手機分別偷拍5名男童如廁、洗澡或穿脫衣物時的裸照;或趁3名男童睡覺、搭捷運、在便利商店或教會寫作業時,違反意願將手伸入褲內或隔著衣物撫摸下體或臀部。
2025年5月14日晚間6時30分許,徐男帶2名學童去三峽某公園遊玩時,見另一名不認識的男童獨自玩耍,竟違反該名男童意願伸手撫摸他的大腿、臀部及下體。
徐男一、二審均坦承不諱,且有被害兒童及其父母、其他共學老師的證述,以及監視器、現場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查扣的手機、電腦數位鑑識還原檔案等客觀證據佐證。
二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僅2名男童尚未和解
一審判處徐男應執行8年6月,但二審考量,徐男與5名男童和解並賠償完畢;部分被害兒童家長表示,不願徐男受重罰,有男童案發後仍表示喜歡徐男;另有3名男童在二審期間和解,但仍有2名男童尚未達成和解,以及受害男童當下並不知情,客觀上不構成「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要件等情。
高院撤銷原審判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加重強制猥褻、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再依《刑法》第59條、57條規定減刑,最終判處應執行5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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