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蘇耀輝29年前捲入新北市土城詹姓夫婦殺人未遂案,遭判8年定讞。蘇男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開啟再審後,合議庭認定,全案缺乏客觀物證與生物跡證,而間接證據效力不足,指認程序及測謊鑑定也有瑕疵,今(29)日撤銷原有罪判決,判決蘇耀輝無罪。檢察官可上訴,蘇不得上訴。
檢方指控,蘇耀輝因告訴人詹男檢舉違建一事,心生不滿,於1997年11月27日上午7時左右,夥同一名男子共同至詹男住處電梯前,持短刀朝詹的頭頸部攻擊,因詹男喊叫,其妻潘女自屋內跑出來搶救,也遭持刀攻擊頭頸部,造成詹男、潘女夫妻2人頭頸部及身體多處傷勢,蘇及另名男子始行離去,認蘇耀輝涉犯殺人未遂罪嫌。
三大無罪關鍵曝光:無物證、指認有暗示、測謊重大瑕疵
合議庭認為,本案在無安全帽、無兇刀、無血衣、無指紋與腳印等物證,也無任何生物跡證的情況下,檢察官起訴僅憑「供述證據」與「間接證據」;員警與鄰居證詞、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等間接證據,僅能證明「告訴人有遭砍殺受傷」之事實,無從證明告訴人之指認採信,也無法補強被告涉案之關聯。
合議庭也指出,承辦員警對告訴人指認程序,具強烈暗示效果,存有明顯瑕疵;原審法官於案發地及法庭的指認勘驗,因屬以證人「主觀記憶」為對象,其證據調查並非適法,不能作為有罪補強;調查局對被告實施的測謊鑑定及圖譜判讀,存有明顯重大瑕疵,結果不足採信。檢察官起訴的案件理論「沒有客觀事證可以佐證」;原審未詳加勾稽比對發生的脈絡,逕自判處有罪屬於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蒙冤29年終清白 蘇耀輝淚灑高院
蘇悲慟指出,2013年6月4日,唯一的兒子在國中畢業時,在碼頭烤肉被朋友推下水身亡,當時他在逃亡,無法送孩子最後一程,「冤案加喪子痛真的很悲哀」,後來陳情監察院,經監委立案調查並建議找冤獄平反協會協助,才有今天的結果。
義務律師葉建廷表示,此案建立指認與測謊的正當法律程序及防錯機制,具重要指標意義。蘇妻呼籲政府重視其30年來的精神痛苦並請求國賠,律師更期盼檢察官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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