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羅姓女駕駛行經台中市大里區大智路往中興路二段時,從二車道進入三車道時沒有打方向燈,遭檢舉達人拍下送交檢舉,羅女依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開罰1200元。羅女卻主張,馬路線過於斑駁,自己根本沒看到,才會沒閃方向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標線的確標示不明,撤銷罰單。
檢舉達人拍到了!路口切道未打方向燈
判決書指出,羅女2025年8月開車行經台中市大里區大智路往中興路二段,切換道路時,遭民眾檢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開出1200元罰單。路口畫線「斑駁、難辨識」 法院撤銷罰單
法院利用監視器查看現場畫面,發現羅女駕駛車輛繼續沿大智路西南向外側車道,駛向中興路二段交岔路口,此時二車道擴展為三車道,該路口雙白實線前的車道線僅能看到畫線痕跡,白線白漆大半脫落,無法辨識。大里區公所也函覆承認,該路段因長期車流與天氣影響,標線辨識度確實降低,已在案發後派員完成補繪。法院認為,二車道擴展為三車道之車道線難以辨識,已經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且羅女行進時為直行,沒有向左、右偏行。難以期待駕駛能遵循車道線切換方向燈,認定她無過失,撤銷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