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惡狼出沒,有一名男子小明(化名)於114年7月15日下午7時52分,行經中央北路時,竟趁一名女子小美(化名)不注意之際繞到她身後,並將裝有精液的眼藥水瓶灑到小美腰部,隨即逃離現場,小美憤而告上法院。新北地院審酌,認定小明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天。
起訴書稱,小明明知一般女子身體部位沾染精液,足以使人難堪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之道德情感,並貶損小美人格與社會評價,竟趁小美未注意,基於公然侮辱犯意犯行,導致小美人格、名譽、社會評價受有損害。
審理過程中,審酌小明與小美不相識,竟以該犯罪手段使小美覺得噁心、受辱,導致小美身心受有損害,顯見小明法治觀念薄弱且不尊重他人法益;考量小明犯後坦承犯行,且尚未彌補造成的傷害,審酌各方面情形,認定小明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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