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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才12歲!他為洩慾仍侵犯 母見訊息「出門都在色色」氣炸

記者 林冠丞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13 18:3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13 18:37
苗栗縣一名陳姓男子和12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母親察手機訊息氣炸。(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苗栗縣一名陳姓男子和12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母親察手機訊息氣炸。(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苗栗縣一名陳姓男子,2023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2歲少女,隨後兩人相約見面,並兩度在公廁發生性行為,後續少女母親無意間在女兒手機對話紀錄內,發現少女對陳男稱「雖然我們出去都在性行為」,全案才東窗事發,少女母親氣炸提告,苗栗地院一審依2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4年10月,台中高分院二審時,陳男已改口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和解,於是改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認識12歲女網友 他仍帶去公廁侵犯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2023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正在就讀國中的女網友,兩人也連續兩次相約出門見面,只是陳男明知對方未成年,竟為了滿足自己性慾,仍和少女在公廁發生性行為。

而事後少女母親意外在女兒手機發現,少女曾向陳男傳送「雖然我們出去都在性行為」,陳男也回覆「也只有兩次阿」,氣得報警提告,苗栗地檢署認定陳男犯罪事實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判4年10月 二審和解變緩刑

苗栗地院一審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和少女只有親吻、擁抱,但法官參考少女證詞前後一致,也沒有刻意誇大或捏造,不採信陳男說詞,依2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分別判3年10月,應執行期4年10月。
 

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且在案件審理期間,陳男已與少女及少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法官改判各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禁止對少女實施妨害性自主的不法侵害,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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