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小明(化名)與小美(化名)為男女朋友,不過小明竟擔任起「經紀人」角色,媒介未成年的小美與他人進行性交易,每次金額破萬元,被檢方依法起訴。桃園地院審酌,認定小明涉犯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少女遭誘騙下海 日撈萬元皮肉錢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透過IG認識小美,明明清楚知道小美為17歲的未成年少女,怎料,竟於113年12月28日、30日兩天,媒介小美前往旅館從事性交易,且兩日金額分別為11000元及12500元,警方獲報後,依法報請檢方偵辦。他辯「我沒跟她收錢」 遭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審理過程中,小明辯稱「我沒跟小美收錢,我跟她是男女朋友關係,她的生活費都是我處理的」。法院審酌,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小明明知小美未滿18歲,對於性與身體的自主能力與判斷能力未成熟,思慮亦未周詳,竟媒介她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對於小美人格與身心健全產生不良影響。法院考量小明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小美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當庭給付3萬元,另小明從事物流業,本身需扶養妹妹等情事,認定他涉犯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