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為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一砲兵營砲三連二兵,於113年9月30日入伍,不久後,於去(114)年2月9日因休假而離營,本應在同日9點前收假回營,竟然拒絕返營,此案經法院審理後,許男被依犯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
許男拒絕返營 檢方求重量刑
判決書指出,許男基於離去職役之犯意,刻意未歸,拒絕返營,棄役潛逃,逃亡期間匿居在不詳地點,無故離去職役超過6日,到同年6月才在台中被警方查獲,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許男應克盡職役職責,恪遵法紀,竟漠視部隊紀律要求,休假未歸,藉此逃避其部隊職役,並多次欺騙幹部返營時間,耗損單位人力資源,使幹部疲於查找其蹤跡,除減損部隊戰力,更破壞部隊紀律及造成單位管理困難,影響幹部領導統御及任務遂行等情形,請法官從重量刑。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審酌許男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及自身職責,無故消失近3月,遭通緝到案,不過他在犯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他還稱曾在軍中遭同袍毆打卻未得處理,成為他潛逃的動機,法官將許男依無故離去職役超過30日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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