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太子集團(Prince Group)」跨國詐騙、洗錢案,我國檢警調共同偵辦4個月,台北地檢署今(4)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賭博、偽造文書等多項罪名,起訴集團領導陳志、李添、核心幹部王昱棠、辜淑雯等62人以及13家公司。檢察官對陳志求處洗錢、賭博兩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度一共才13年、李添以3個洗錢罪共求刑20年、辜淑雯、王昱棠等在台幹部均因否認犯行,被認定犯後態度不佳,各求刑16年、15年。
太子集團案起訴被告62人、公司13家,以下依犯罪職能分類:
(一) 集體領導與組織核心(發起、主持、指揮者)
- 被告: 陳志(柬埔寨等國籍)、李添(柬埔寨等國籍)、陳秀玲(新加坡籍)、張剛耀(新加坡籍)、王昱棠(台灣籍)、吳逸先(柬埔寨籍)。
- 起訴罪名: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 洗錢防制法: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
- 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
- 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 犯罪態樣: 跨國犯罪組織之最高層級,負責決策、統籌我國境內犯罪、資金調度及隱匿財產。
(二) 組織骨幹與執行層級(參與、行政會計)
- 被告: 陳麗珊、呂孟潔、李宇君、吳典嶧、黃啟洋、陳薇羽、簡佳慧、陳立華、林揚茂、鄭巧枚、林英傑、張亦、賴榮駿、翁怡靜、詹雯卉、王蘭亭、陳韋志。
- 起訴罪名: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
- 洗錢防制法:洗錢(區分為1億元以上或未達1億元)。
- 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 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陳韋志)。
- 犯罪態樣: 擔任會計主管、公司負責人或行政人員,負責審核財務報告、管理銀行帳戶、簽署不實借貸合約及操作地下水房(陳韋志)。



(三) 特助、秘書與取款車手(提領、物資購買)
- 被告: 辜淑雯、李守禮、林昱妏、邱子恩、陽金泉、王俊國、吳宜家、吳柏毅、劉純妤、許晉碩、石濱芳、崔燕杰、胡大偉。
- 起訴罪名: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
- 洗錢防制法:洗錢。
- 刑法:聚眾賭博。
- 犯罪態樣: 擔任私人特助或秘書,至水房提領大量現金,購買豪車、藝術品等豪奢品以製造金流斷點,或擔任資產名義持有人。

(四) 幫助犯與單純賭博罪嫌
- 被告:
- 幫助洗錢:王定康、王馳竣、李沛緁、蘇諭呈、林克穎。
- 單純洗錢:黃慶德、王舜裕、楊竣凱、陳澤瑋、劉書榮、劉書豪、陳宗豪。
- 單純賭博:熊壯、趙立鶴、林南芝、郭鎮誠、吳品樺、林莉庭、蔣佳衡、張紘綸、盧佳正、蘇哲立、徐磊、曾駿哲等12人。
- 犯罪態樣: 提供帳戶協助洗錢或於賭博場所工作。



(五) 法人被告(公司)
- 被告公司: 天旭、顥玥、皖禾、誠帷、澄映、台灣太子、尼爾、VAST、ACE、MENDING、CBSO、睿莊、三稜歐美等13家公司。
- 起訴理由: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等罪,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1科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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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