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蕭姓男子去年8月1日凌晨於汐止區飲酒,酒後卻因不願支付計程車車資,與司機於巷弄口發生爭執。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呂姓員警(現於汐止所)獲報趕抵處理,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與蕭男發生拉扯衝突。蕭男因情緒激動動手遭壓制受傷,竟主張「腦震盪」對員警提出傷害罪告訴,事後知呂員為依法執行職務選擇徹告,士林地檢署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
酒後對警揮拳遭壓制
據了解,當時呂員獲報到場處理,見蕭男酒後失序情緒激動,甚至做出揮拳動作作勢襲警,為避免波及到旁人,警方當場將蕭男壓制在地。蕭男隨後主張,他在壓制過程中受有頭部挫傷、輕度腦震盪及頭皮約3公分之撕裂傷,憤而對呂員提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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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偵辦期間指出,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蕭男在偵查程序中態度出現轉變,已正式具狀向檢方表示撤回告訴。檢方審酌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對呂姓員警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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