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蘇姓駕駛行經國道1號岡山至楠梓路段時,被民眾檢舉變換車道,經檢舉影像查證後,警方認定「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裁罰新臺幣3,000元。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路肩已開放通行,且標誌設置易誤導。法官審理,蘇男於開放路肩起點前即切入加速車道,違規事證明確,駁回訴求。
變換車道遭檢舉 男主張路肩已通行
根據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10日下午,蘇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50.2公里、岡山至楠梓路段時,因變換車道遭民眾檢舉。警方檢視檢舉影像後,認定「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依法舉發並移送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收到裁罰單的蘇男不服,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每日14時至20時開放小型車通行路肩,自己在開放路肩通行,且變換車道位置亦已在開放路肩通行之起點處,並未違規,另外,路肩通行起點標誌有誤導駕駛人,請求撤銷原處分。
國道「路肩開放」前先切車道 小心挨罰
對此,裁決機關指出,檢視檢舉影片,當時蘇男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主線車道,開啟右方向燈後,緩速變換至加速車道。認定確實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法官認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加速車道是專供匝道車輛駛入主線前加速使用,蘇男已行駛於主線車道之車輛,不得任意變換進入加速車道。法官解釋,該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車流秩序,使行駛於加速車道的用路人得以預測前方車輛動向,確保行車安全。
至於蘇男主張路肩通行起點標誌有誤導駕駛人,法官依據勘驗結果認定,案發地點右側清楚設有「路肩通行起點限小型車」標誌,並標示開放時段及里程位置。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