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50歲李男於2022年10月間向興佳和公司、寶捷車業公司及林男買一台要價169萬元的賓士二手車。不料交車不到3個月,該車於2023年1月17日凌晨在停車場自燃起火,甚至波及到周邊車輛。李男認為車商涉及隱瞞改裝事實且保證不實,憤而向寶捷公司、興佳和公司及林男連帶求償購車款與鄰車損害共271萬5445元。士林地院認為消保法旨在保障消費者安全,而非補償商品本身的損害判車商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起火報告顯示「電氣原因」 原告控隱瞞車況
李男在庭上主張,林姓業務在LINE溝通時積極宣稱該車為AMG性能車款,但實際上僅是外觀套件,此外,消防局調查報告指出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李男據此懷疑車商曾於2022年出售前私自改裝引擎與電線,卻未事先告知,認為存有瑕疵並刻意隱瞞,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退還169萬元價金,及賠償因火災遭其他車主求償的102萬5445元。
進口時外觀差異就已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買賣契約成立於李男與興佳和公司之間,針對AMG爭議,法官發現原告在購車時僅針對如柏林之音、天窗等等配備詢問,並未強調性能,且合約載明為現狀交車。至於改裝車框、外觀套件等指控,法官比對該車2019年報關進口與鑑定時的照片,認定外觀差異在被告購入前即存在,無法證明是車商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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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一步指出,《消保法》第7條旨在保護消費者自身安全與固有財產,商品本身的損失如車輛燒毀,應回歸民法瑕疵擔保處理,由於李男未能拿出車商有故意施以詐術,或違背告知義務的證據,且未提出已實際賠償鄰車的支出證明,最終判李男敗訴,提起訴訟及假執行聲請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