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因騎乘已遭註銷牌照的機車遭警方攔查,被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3600元元並扣繳牌照。男子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定免賠關鍵在於,法律規範處罰對象應為「車輛所有人」而非「駕駛人」,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男子主張應罰車主而非駕駛人
男子當日騎乘一輛普通輕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411巷口時,被警方查獲該車牌照早已註銷,當場製發通知單,裁決處事後認定男子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裁罰3600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機車原車主早在民國80多年就已過世,依照法規應處罰車主或其繼承人而非處罰實際騎乘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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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處在法庭上抗辯表示,雖然法律規定以車主為對象,但該機車長期由男子使用,男子也未辦理車主變更登記,應被推定為實際持有人,裁罰程序並無違誤。裁決處進一步認為,若因車主過世就無法處罰,將導致法律形成漏洞。
《道交條例》載明違規處罰對象限車主
法院審理後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相當明確,違規處罰對象限於「汽車所有人」。法官強調,所謂所有人應以監理機關之登記資料為準,不能僅因短暫占有或使用,就逕自推定使用者為所有權人。法院查核資料發現,機車原始登記車主並非騎乘車輛的男子,而原車主過世後,繼承人也未辦理過戶。
法院最終認定,行政機關不得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僅因車主過世即逕行將法律責任歸咎於駕駛人,否則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認為裁決處在未能證明男子為所有人的情況下,即作成處分顯屬不當,因此判決撤銷這張3600元的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