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6月「館長」陳之漢經營的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旗艦店,一名林姓男子因不滿應徵教練遭拒絕,竟駕駛小貨車加速衝撞大門,嚇壞當時在館內健身的會員。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林男,最高法院認為,林男駕車撞擊後即下車離開健身房,沒有肢體言語暴力之舉,無法證明有殺人或傷害的動機,僅依毀損、強制罪,判處1年2月、4月可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於2024年6月11日,允諾許姓友人駕駛貨車協助對方載運辦公室物品至回收廠。林男駕駛許姓友人承租的小貨車至回收廠,在返回友人辦公室途中,執意開往他處,許要求返回辦公室,否則要報警,雙方發生口角,林男強行拿走許的手機。
健身教練應徵未果 貨車衝撞健身房
當天下午,林男又因生活、工作應徵不順,對現況心生不滿,且思及5月到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應徵未果,以MESSENGER傳訊給陳之漢,表達欲拜其為師也未獲回應,同日晚間7時許,竟駕車抵達健身館前對向車道,先暫停約6秒鐘後,未按鳴喇叭,直接加速撞入健身房,造成健身房多處損壞,所幸未有人員傷亡。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一、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8月,但最高法院認為,應再審酌林男有無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林男被訴殺人未遂罪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考量他駕車衝撞健身館,造成危害嚴重,也造成實際上之財物毀損,整體犯罪情節非輕,無視法治之心態甚屬可議,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安寧,依強制罪判處4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毀損罪,判處1年2月,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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