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保欣企業負責人劉慶士自大陸進口一批紅辣椒粉,後被告知驗出「蘇丹紅」色素卻仍繼續販售給下游廠商。劉辯稱,出貨是因「庫存管理疏失」,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劉有詐欺取財、販賣有毒食品的故意,批評劉的行為毀壞沅哲、濟生兩家公司商譽,18日判處不能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併科罰金260萬元;保欣公司也判罰金300萬元。可上訴。
從大陸進口含蘇丹紅的辣椒粉
判決指出,劉慶士於2023年11月12日,以保欣公司名義向大陸地區天慧公司訂購1萬3000公斤的紅辣椒粉一批,其中販賣給小磨坊公司的3000公斤辣椒粉,經小磨坊公司驗出含有違法的「蘇丹3號」色素成分並退貨後,劉竟轉賣該批辣椒粉給下游廠商,有25公斤出貨給濟生公司作為樣品,另將200公斤賣給沅哲公司。
新北地院認定,劉是過失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且因過失犯而不罰公司。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劉僅坦承客觀犯行辯稱庫存疏失
高院認為,劉男長期經營辣椒粉相關進口業務,明知辣椒粉是民眾日常飲食調味所需,若含有蘇丹3號色素將有害人體健康,影響食品安全重大,但他得知小磨坊公司把含蘇丹3號色素之辣椒粉退貨後,為求順利售出以賺取利潤,竟未依公司機制再行複驗,也未告知下游廠商而逕將辣椒粉出貨販賣,是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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