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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水、手指虎圍毆情敵哥哥致死 花蓮男判囚19年8月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18 12:43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18 12:54
最高法院。(資料圖/潘千詩攝)
最高法院。(資料圖/潘千詩攝)

花蓮男子高俊明前年因爭風吃醋,約蔡姓情敵談判,竟夥同友人曾逸安等人圍毆情敵哥哥,持手指虎、辣椒水等凶器將被害人打死,最高法院依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將高男判處19年8月,曾男判刑8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高、曾與潘姓等9名少年均為通訊軟體IG「58」群組成員,高男為首領。高男因與蔡男女友有感情糾紛、也與蔡有私人問題,於2023年7月21日22時許,透過群組呼叫成員們在壽豐火車站集合,前往花蓮縣壽豐鄉碧蓮寺西側廣場等人,但因聯繫蔡男無著,一群人改聯繫蔡男哥哥出面。

情敵不願前往 哥哥代為出面反被圍毆身亡


 
哥哥依約抵達被高等人圍住,由其中一名少年對哥哥噴灑辣椒水,高男再命哥哥打電話聯繫蔡男出面,但蔡不願到場,高男心生不滿下令潘姓等少年分別以拳腳、手指虎等毆打哥哥5分鐘,再持開山刀威嚇,直到高男指示停手。

高男因手上沾蔡男胞兄的血液前去洗手,返回現場後又持現場拾得的木頭毆打被害人,在見到被害人已滿頭鮮血,便要求蔡男哥哥自行叫救護車,蔡男父母獲報趕到現場,一行人一哄而散,然蔡男哥哥送醫急救,因顱腦損傷於24日不治死亡。高男坦承犯行,曾男一開始找少年頂替,但後來坦承犯案。

花蓮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高男17年8月、加重妨害自由罪3年,應執行19年8月;曾男應執行8年6月。
 

二審認為,認事用法沒有不當或違法,刑罰量定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無裁量權限濫用導致罪責不相當,或顯失公平的情形,駁回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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