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國會助理費案,二審16日將一審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撤銷,用《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判決一出,受命法官郭豫珍學經歷也引起各界討論,而名嘴黃智賢也發文指出,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貪污助理費5萬1842元,被判3年10個月,童聲請再審,高院駁回聲請的受命法官就是郭豫珍,質疑法律見解不同「雙標」。對此,《TVBS新聞網》也多方詢問法界看法,有人指出,因高虹安沒有人頭助理問題,其他民代則有,所以無法援引高虹安案的差額型法律見解來為己辯護。
「旗袍法官」郭豫珍 曾審陳水扁、鄭文燦羈押抗告案
法訓所28期結業的郭豫珍,具中興大學法律系、政大法研所碩士、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博士學歷,長期投入藝術創作又常穿旗袍,畫作多次入選國際展覽,媒體稱她「畫家法官」、「旗袍法官」。
當高虹安案聲請釋憲消息曝光時,陳水扁曾發文表示「天底下就是有這麼巧合的事。網友傳來扁案與燦案的檢方抗告案,高院發回更裁都是同一個法官郭豫珍,喜歡穿旗袍的那位女法官。」
高虹安案 郭豫珍、雷淑雯2法官都審過童仲彥案
郭豫珍、雷淑雯2名法官又碰巧都曾審理過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案,深知「人頭型」與「差額型」的不同。
高虹安是「差額型」遭判有罪的第一位立委,所以二審合議庭今年1月裁定停審,並以《立法院組織法》聘用助理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但憲法法庭2月裁定不受理。
人頭型vs.差額型不同之處
法界指出,公費助理費用涉訟行為,實務上大致分為「人頭型」(假藉人頭冒領)vs「差額型」(有實際聘任助理,而將費用自行調配運用於助理薪資及其它與助理權益等相關費用)兩種類型。若屬假藉人頭冒領助理費之「人頭型」行為,應屬犯罪,並無疑義。
「人頭型」案例有童仲彥、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等案例,他們各自利用在當兵的人、或是賣臭豆腐的攤商、搬家工人作為「人頭」助理,高雄市議會也曾有大規模詐領助理費案,有議員被查出,聘雇遊民、植物人作為「人頭」助理。
法界:補助要用在助理身上
高虹安則是「差額型」案例與「人頭型」不同。律師陳少璿表示,不是「差額型」就一定無罪,二審的見解是給民代實質補助,但不代表可以亂用。
陳少璿分析,童仲彥案、高虹案案兩案法官對於助理費的補助性質認定並無不同,所謂「實質補助,彈性勻用」都是認定公費助理的經費,是讓民代拿去聘請助理使用,所謂的彈性是指差額不一定要用在申報的助理身上,也可以用在其他助理身上,所有補助最後的用途都用於助理,沒說民代可以拿補助作為私人用途,判決見解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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