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口區一名男子,去年7月因交通違規被警方開單後,竟因心情不佳隨即連闖兩個紅燈並拒絕停車受檢,事後遭重罰2萬元並吊扣駕照半年。阿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直接開單就好,不必再次攔查」,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判定警方執法有據。
不滿被開單當員警面連闖紅燈
案件發生於去年7月,男子駕車行經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與寶林路口時,先因紅燈左轉及駕駛時使用手機被警方攔下開單。未料,男子才剛拿到罰單,竟疑似為了洩憤,隨即又在警員面前接連闖過兩個紅燈。
警員見狀再度要求男子停車受檢,但他卻拒絕配合,直接加速駛離現場。警方事後針對其「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行為,依法裁處2萬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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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辯警在次攔查是多此一舉
男子在法庭上辯解,警員第一次攔查時已確認他身心狀況無礙,之後雖然他又闖紅燈,但警方只需根據違規事實直接逕行舉發開單即可,認為警員再次攔查的行為屬於「多此一舉」,並主張這在法律程序上具有重大瑕疵。
法官認證警方攔查有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調閱警員密錄器影像,確認男子因被開單導致「心情不佳」而連闖紅燈的事實明確。法官強調,阿豪僅因情緒問題就連續無視號誌,已嚴重威脅道路安全與其他用路人權益。
法官進一步打臉阿豪的說法,指出警方實施攔停稽查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危害,屬於合法職權行使。警方的舉發程序完全合乎法律規定,並沒有阿豪所稱的程序瑕疵,因此判阿豪敗訴,維持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