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北屯區一間營造商,2023年7月才因涉犯過失致死案,台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沒想到在緩起訴期間,2024年5月,2名外國籍移工於施作國道1號北上匝道近14.6公里處橋面配管工程時,營造商的劉姓負責人並未設置安全措施就開工,結果移動式起重機不慎翻覆,兩名移工遭重壓1死1重傷,台中地院一審近日宣判,依過失致死處劉姓負責人5月徒刑,且因為不知警惕,法官不給予緩刑,但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沒設安全措施 2員工遭起重機重壓
據判決書指出,2024年5月10日8時15分,身為雇主的劉男,派遣2名NONG姓與DIN姓員工,與另一間公司的張姓員工,進行國道1號北上匝道近14.6公里處橋面配管工程,只是劉男並沒有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就貿然開工,結果過程中張姓員工在駕駛移動式起重機,疏於注意即撥動強制鈕,導致安全裝置失效,臂桿旋轉至右側使車輛翻覆。
疏失害1死1重傷 雇主遭判刑
全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起訴,台中地院一審時,劉姓負責人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並與家屬達成和解,不過法官認為,劉姓負責人未負雇主責任,對於有危險性作業場所,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保障工作者生命及身體安全。同時法官查出,劉姓負責人2023年7月也曾涉及過失致死案件,當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結果期間不知警惕又再犯,不給予劉姓負責人緩刑,考量一切情狀後,依過失致死處劉姓負責人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