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東鎮一名彭姓父親,生前將其土地及房屋財產分成四分,並安排由四名兒子抽籤分配祖產,當時由大哥抽中約2342.50平方公尺建地及老宅,么弟經父親同意後,在該地自費搭建鐵皮屋居住,隨著父母相繼過世,大哥因急需用錢,要求么弟拆除鐵皮屋並返還土地,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新竹地院最終判決,認定大哥有權終止借用,么弟須拆屋還地並按月支付占用補償金。
么弟大哥土地搭建鐵皮 被要求拆除
根據判決書指出,彭姓父親將土地及房屋財產分成四分要給繼承兒子,彭家四兄弟在1992年抽籤分產,不過父親為規避土地增值稅,決定待繼承時再辦過戶,直到2005年大哥才正式繼承成為土地所有權人;么弟則在1998年前後,獲父親同意後自費在土地上搭建鐵皮屋,並全家遷入,經地政事務所實測,鐵皮屋及設施占地159.80平方公尺,且沿用老宅門牌。判決書指出,長兄因為年事已高,疾病纏身,無法工作,只有名下這塊土地有價值,希望出售以換取養老金供晚年使用,如果么弟的鐵皮屋繼續占用,就會很難出售;不過長兄在母親過世前,顧及兄弟情誼多年未要求拆屋,直至2020年母親過世後才提起訴訟,主張么弟違建並請求返還土地。
么弟:抽籤分產時已有「不拆兄弟建物」的默契
對此,么弟則答辯稱,父親生前曾說待其百年後仍繼續共同生活互相照料,父親因擔心兄弟因分產失和,而舉行抽籤分配,當時雙方與其他兄弟皆同意維持當時房地使用狀態,不論任何人抽到系爭土地,均不得拆除其他兄弟建物,以維持家族和諧;么弟反駁「若無此同意,豈非抽籤完未中籤者之房屋即須拆除?」認為即使沒有簽署契約,也有「無償使用系爭土地之默示約定存在」。法院判決么弟須拆除鐵皮屋並返還土地
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此案件,法官認為兄弟間另案分產訴訟證詞顯示,抽籤實於1992年進行,當時鐵皮屋尚未建成,無法成立默示保留約定。且2001年兄弟簽署贈與同意書時,並未提及各自建屋使用範圍,法官認為么弟辯解「有維持房地使用狀態之默示約定」,未舉證以實,無可採信。法院認定,父親生前同意么弟借地搭屋,屬於「使用借貸」法律關係,大哥繼承土地後依法承接契約地位,有權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借用,大哥現年超過65歲,無法工作且需出售土地作為養老金,屬於不可預見情事,終止借用合法有效。法院最終判決,么弟須拆除鐵皮屋並返還土地,並自去年11月起每月支付2267元占用補償金,全案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