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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兒7年!禽父劣跡遭兒告發 法官重判10年9月

作者 引新聞 責任編輯 陳姿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1/08 15:49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08 15:49
新北市一名男子長期偷拍女兒裸露影像。(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男子長期偷拍女兒裸露影像。(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男子從2017年開始,在自家浴室內偷偷安裝手機,長期監視並記錄兩名女兒的私密時刻,包括她們如廁和沐浴的畫面,這種行為持續了整整七年,直到去年底才被揭露。根據法院判決,這位父親不僅在舊居和新家都重複實施這種隱藏式監視,還將影像儲存起來,形成個人收藏。事件曝光後,受害女兒們迅速向警方求助,展開調查和司法程序。

起因於去年底,男子年長的兒子借用父親的手機時,意外發現裡面藏有妹妹們的裸露影像,內容涉及浴室內的更衣和洗澡過程,部分甚至捕捉到敏感部位。這名兒子震驚之餘,立刻將情況告知姐妹,讓她們了解父親的長期隱私侵犯行為。警方接獲報案後,扣押相關設備,檢查結果顯示手機內存有大量類似檔案,證實男子從女兒們年幼時期就開始這些動作,全家搬遷後仍舊沒有停手。

 

在偵訊階段,男子承認曾經放置手機錄製,但試圖以「妻子事先知情」和「只是好奇女兒在浴室花費的時間」來解釋動機。他的辯護人則指出,男子三十多年前有過傷害案紀錄,此後一直維持良好紀錄,希望法院能從寬處理。然而,法官在審理時,考量到男子不僅是父親身份卻做出這種背信行為,還曾多次對妻子和子女動手施暴,顯示其品行並不端正。更重要的是,男子至今沒有主動向女兒們道歉、提供賠償或尋求和解,缺乏任何悔過跡象,這讓法院難以相信他有真誠反省。

法院認為,男子純粹出於個人滿足而在家中設置偷拍裝置,嚴重侵害女兒們的隱私權和身心安全,導致她們留下永久心理創傷,並影響正常成長與人格形成。鑑於犯行持續時間長、手段熟練,且無減刑情節,一審依相關法條,以未經同意拍攝未成年猥褻影像罪名,判處男子十年九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涉案手機、儲存卡及所有相關影像檔案。被告不服判決,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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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新聞》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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