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邱姓男子2023年11月起替坐牢的葉姓友人照顧他2歲大女兒,卻在照顧的2個月期間內,命令女童在浴室「搭拱橋」體罰,或拿愛心小手拍打她臀部,經幼兒園發覺女童接連瘀傷通報,檢警介入偵辦,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量刑妥適,12日駁回邱男上訴,維持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邱男1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葉姓女童的父親因入監服刑、母親忙於工作無暇照顧她,故委託給父親的邱姓友人代為照顧。邱男於2023年11月至12月在女童住處及不詳地點,不當管教女童,除在地板濕滑的浴室內要求做出「搭拱橋」等體罰動作外,或拿「愛心小手」或徒手揮打女童,導致女童出現額頭、臉頰、臀部、手腳等處傷勢。同年11月起,幼兒園發現女童身上陸續出現多處瘀傷,依法通報,並將女童送往台大醫院,經判斷有高度兒虐之餘,啟動檢警早期介入偵辦機制。
2歲女童多處瘀傷 幼兒園通報
邱男上訴表示,確實有管教不當,認為在危急中要讓小孩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做,才會出手管教小孩,但是沒有虐待,縱使法院仍維持有罪判決,也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法院認定長期虐待
但高院認為,邱男雖辯稱照顧女童純屬善意且無償,僅因過往經驗認為需適度管教,但實際上其施以凌辱與身體傷害,造成女童反覆出現嚴重傷勢,依據《刑法》及《兒少福利法》規定,其行為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即使出於管教也不得超越必要範圍,若對此類兒虐案給予緩刑,將損及「兒虐零容忍」政策的公信力,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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