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無照保母謝旻燕2019年初負責24小時照顧李姓友人剛出生3個月的女兒,但謝女卻猛力搖晃女嬰,造成女嬰腦傷,治療後發展遲緩、雙眼失明。一審謝女遭判6年,上訴後二審改判7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3個月大女嬰受虐 遭猛烈搖晃
判決指出,李姓夫婦於2018年底產下女嬰後,隔年1月底,以每月25000元,交由謝姓保母全日托育。
謝女於2019年2月19日在住處,對當時僅3個月大的李姓女嬰猛烈搖晃,致女嬰頭部創傷,疑似癲癇症狀,左眼往上往左看、手腳揮動,還伴隨意識不清,謝女犯後外出倒垃圾,她丈夫回家後發現女嬰意識昏迷,送醫急救,但女嬰腦部萎縮、雙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發展遲緩。
保母不認罪 法院認無悔意
高院審酌,謝女身為托育保母,竟猛力搖晃致女嬰,導致終生難以健全成長,造成女嬰的家人傷痛及後續照顧之負擔,其行為造成之損害巨大,且謝女始終否認犯行,且拒絕與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也沒有表示歉意,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業務過失傷害罪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謝女另對重傷害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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