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保母姊妹檔劉彩萱、劉若琳因照顧兒福聯盟簽約的1歲大男童「剴剴」卻涉嫌凌虐致死,一審被國民法官法庭分別重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8年。目前案件進入二審階段,不過在台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時,法官特別詢問保母及死者家屬有無意願啟動「修復式司法」?劉彩萱表達有意願,但劉若琳卻主張無罪,剴剴外婆的告訴代理人說,被告沒有認罪,目前無意願,所以破局。到底什麼是修復式司法?《TVBS新聞網》帶讀者一起了解。

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提供加害者與被害者對話的機會,讓當事人說出自己的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
修復式司法與刑事司法有何不同?
有別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智安表示,修復式司法是比較深層的和解,以前談和解常常是繳錢了事,簽個和解契約,民刑事一次了結,但無法讓雙方當事人放下仇恨,修復式司法是希望雙方當事人理解彼此的處境,真正彌補過錯,真正修復傷痛。
修復式司法的功能?
根據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草擬「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指出,以修復式司法處理犯罪,可達成提高當事人對犯罪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對立及恐懼等效益。
透過修復式司法,可讓加害人認知其行為造成的傷害,有機會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及承擔責任,以改善自己與被害人的關係,最後助其復歸社會。
台灣何時推動修復式司法?
為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法務部擇定板橋、士林、宜蘭、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及澎湖等8處地方檢察署自2010年9月起開始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2012年9月起擴及全國各地方檢察署。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實踐修復式正義」列入12大重點議題之一,為落實相關司改決議,法務部於2018年10月22日完成「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之修正與函頒,正式全面性推動於偵查階段案件之修復式司法方案。
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經立法院2019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增列檢察官於偵查中、法官於審理中得轉介修復等規定,正式將修復式司法成文化、法制化,關於刑事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規定,至此也邁入新篇章。
誰可以提修復式司法?流程怎麼走?
檢察官郭智安說,被告或被害人任一方都能提出,但要兩方都有意願才會進行,檢察官或法官並非當事人,所以不會主動啟動,但能協助被害人或被告提出並且居間協調,不只金錢和解,還要能真正的修復。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林秀敏表示,被告或被害人如果有意願,經檢察官或法官說明修復式司法的制度內容、權利並且評估案件性質、安全性、妥適性後,認為可以轉介,接著由「修復促進者」協助雙方對話。修復促進者受過專業培訓,專門負責讓對話建立在安全、真誠之上,屬於中立、公平、尊重雙方的角色,在正式進入「修復式司法」之前,促進者會各自跟加害人、被害人確認意願與狀況,確認當事人真的已經準備好可以面對面對話、溝通,才會開啟對話。
法務部指出,進入修復式司法,會讓被害人表達此傷害所造成的影響、加害人已承認事件的發生與自己的行為有關,在充分瞭解被害人的狀況後也願意承擔責任,就會進入下一步,討論如何修補,比如:道歉、金錢賠償,得到彼此的諒解等,協議方案多元。同時,修復程序強調「意願」,一旦其中一方感受不好,隨時可以不附理由退出。
修復式司法成功案例
新北市石姓工人知道老婆愛吃臭豆腐,2022年2月間他騎車出去買,臭豆腐是買到了,但人卻回不來,因為他在途中被趙姓工人酒駕撞死,一個活生生的家庭支離破碎。

在訴訟過程中,檢察官知道肇事的趙姓工人、死者石姓工人雙方的財力有限,但是酒駕的趙男展現十足的誠意,石妻感受到了,她寫信給檢察官表達希望給對方一次機會,她同意和解並原諒,「不想讓仇恨糾纏我們,也不想把對方逼死,願意再給對方機會,希望法官能輕判」,讓趙男有緩刑機會,但如果再犯就加倍罰。
檢察官居間協調,把卷證開示給雙方看,讓雙方能了解彼此的困境,最後,趙男的強制汽車責任險200萬元的保險金賠償給石妻外,同時也將名下700萬的房子過戶給石妻。石妻擔憂趙男無處可住,便將房子回租給趙男,趙男則按月給付租金1萬元給石妻。此為修復式司法達成雙贏的著名案例。
根據法務部保護司統計,自開辦迄2025年7月底止,各地檢署總計收案3095件,進入修復件數2623件,進入對話程序的有1487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的件數為1056件,佔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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