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園打赤膊運動會被罰錢!高雄徐姓阿伯日前到「大東公園」運動,因天氣炎熱在公園內打赤膊。民眾見狀認為有礙觀瞻向現場志工反映,但阿伯屢勸不聽,結果被依違反《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開罰2000元,成為首位因脫掉上衣在公園運動而受罰的案例。
阿伯打赤膊運動 遭民眾檢舉
據了解,徐姓阿伯經常到公園打球,但他卻脫光上半身,多次遭民眾檢舉不雅觀,縱使志工苦口婆心的勸阻,告訴他公園有很多女性、小孩來運動,大家看了都會怕等。但阿伯屢勸不聽,經多次勸阻無效後,最終志工報警,而徐姓阿伯也遭依違反「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開罰2000元。事後徐姓阿伯聲稱,「天氣太熱,才會在公園打赤膊運動」。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民眾不得赤身露體
對此,工務局說明,依照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民眾不得赤身露體,經制止或命其離開不從者,開罰1千至6千元,經告誡仍不從者,得按次處罰。警方則說,依照社維法相關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場所,任意裸露或為放蕩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依法裁罰最高6千元,認定標準將依危害程度開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