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區58歲潘姓婦人,去年3月14日因遭到詐騙集團假扮的假檢警誘騙,郵局提款卡與密碼慘被騙走,婦人隨後向警方謊報遺失並提告侵占。全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定婦人誣指不特定人士侵占遺失物,但考量婦人犯案後自白,也沒有使任何人遭受不白之冤,因此輕判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詐騙集團指示婦人誣告 自白後獲減刑
判決指出,潘姓婦人去年不慎誤入「假檢警」詐騙陷阱,聽從指示將郵局提款卡與密碼交給詐團車手,隨後依照詐團指示,於同年4月11日向三峽警方報案並謊稱提款卡與密碼遺失,欲提出侵占告訴,直到去年5月2日,潘婦才主動到警局自白,表示提款卡與密碼實際上是交給詐團,並非遺失。
全案審理時,潘婦聲稱自己並非刻意欺瞞警方,而是受到詐騙集團指示;但檢察官認為其行為已觸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因此依法將其起訴。法官審理時指出,潘婦的行為妨害了司法偵查權,更是浪費司法及警政資源,但其主動自白減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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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認為誣告案件中,被告在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舉不僅鼓勵被告悛悔,更有助於偵查與審判機關發現真相,避免無辜者受誣陷。最終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潘姓婦人拘役10日,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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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