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恩愛夫妻結婚超過6年,某日丈夫查閱戶籍時意外發現與妻子為「再從表兄妹」,屬旁系六親等內親屬,依民法第983條規定不得結婚。由於兩人婚姻自始即屬無效,最終夫妻心碎向法院聲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今年8月高雄少年與家事法庭調查並確認親屬關係後,裁定婚姻無效。
婚後六年查戶籍發現是「近親」
判決指出,高雄一對夫妻自2018年10月31日結婚,婚姻維持超過6年,感情良好。近日丈夫調閱戶籍資料時,發現自己的外祖母林徐OO與妻子祖母吳徐OO是同父同母親姊妹,兩人屬於「再從表兄妹」關係,依法屬於六等旁系血親。
「再從表兄妹」,指自己父親或母親的兄弟姊妹的子女的子女,通常會被簡稱為「遠房表兄妹」,在傳統的認知上關係會比與表兄妹的關係更為疏離。
8月裁定婚姻關係無效 有情人終成兄妹
經高雄少年與家事法庭調查兩人戶籍謄本,證實確為旁系六親等內親屬。法院審查後採信雙方主張,今年8月裁定婚姻關係無效,雙方均放棄抗告,不得再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