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消防員救火,可能會綁手綁腳!消防法修正條文草案第9條規定,以後消防員救火,要是造成周邊土地、房屋損壞,屋主可以向政府求償;這條法令引起基層同仁的質疑聲浪,其實警消接獲通報,經常面臨尷尬狀況,甚至是破門之後,才發現屋內沒狀況,事後反而遭到屋主提告求償的窘境。
消防法修正條文草案一上路,以往在火場打火每分每秒都是關鍵,能多快就多快,但以後像這樣拿電鋸破鐵皮,進入火場搶救的狀況,這畫面可能會很少見,因為要賠錢,警消搭雲梯車,敲破大樓外觀玻璃也一樣,因為要賠錢。
為了救火破窗、破門,屋主可以向政府要求賠償,根據消防法修正條文草案,其中第9條提到,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不能為了搶救破壞、損壞,否則政府會斟酌賠償,但起火戶就不賠償。
也就是說,公寓2樓起火,消防員,破壞2、3樓的鐵窗,3樓住戶能求償、2樓不行,因為2樓是起火戶,對於消防員來說,就是救火得賠錢。
今年5月4日在台北市東區,就發生119獲報SPA會館起火,到了現場看不出有明顯火煙,結果全部警消都不敢輕舉妄動,先在外面觀察,甚至有警消接獲通報破門,把人家鐵門鋸壞了,才發現沒狀況,事後反被屋主提告求償。
消防員為難,現在又有新法條上路,救火要賠錢,恐怕救火的過程,需要調整和新的做法,否則,把鐵皮鋸破,需要賠錢,消防員救災似乎會變得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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