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社會局發文公告某私立補習班陳姓負責人對學生有親嘴、露生殖器等行為,依兒少權法規定公布姓名。教育局說,已處分陳姓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其補習班廢止立案。
經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資訊網,近日刊登台北市社會局公告台北市某私立補習班陳姓負責人違法案件公文。
公文陳述,陳姓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在民國114年4月至5月間,在補習班內與學生獨處及學生防備不及之際,有親吻學生嘴、摸學生臀部、強抱學生、露生殖器等不當行為,以滿足私慾,侵犯兒少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
社會局認定陳姓負責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
台北市教育局說,經查陳姓負責人有情節重大的性騷擾,違反「補教法」第9條第6項第2款規定,已於9月10日處分陳姓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且因是補習班負責人,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規定,同日處其補習班廢止立案,並已同步轉知台北市各級學校。
教育局重申,對於補習班涉及性別事件,始終秉持零容忍態度,從重從嚴處分,並持續落實不適任人員查核機制,也呼籲中央修訂相關法規,建構更完善的安全防護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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