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名35歲的李姓男子,2023年9月透過手遊認識一名15歲少女,他明知對方未成年,對性行為方面未成熟,卻多次載少女前往台中市各大停車場,在車內發生性關係21次,事後少女母親報警提告,不過少女雖主張李男違反意願,不過並無其他證據認定李男強制性交,台中地院一審近日宣判,考量李男賠償42萬元和解,依21個妨害性自主處各處4月,應執行期2年,緩刑5年,可上訴。
玩手遊網戀少女 他侵犯少女21次
據判決書指出,李男2023年9月在手遊上認識少女,兩人隨即展開交往,未料李男自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2月底,以每週1至2次頻率,開車載少女前往多個停車場,對她侵犯至少21次。而少女母親發現後立刻報警,檢警調查過程中,少女強調「李男都違反我的意願,都有要推開李男」,不過李男辯稱是兩情相悅,有取得同意,檢警調查過程中,並無其他證據認定李男有強制性交,因此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起訴。
查無強制性交 雲林男賠42萬換緩刑
台中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李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對性行為方面智識及自主能力未成熟,仍想滿足一己私慾,影響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實在不應該。只是法官同時考量到李男是跟少女交往相戀,最終發生性關係,犯後坦認全部犯行,賠償少女和家屬42萬元,已採取積極彌補過錯之舉動,顯有悔意,依21個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各處4月,應執行期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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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