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2021年曾因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被捲入詐欺案件,沒想到2023年他又不慎將帳戶提供給陌生人使用。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雖然張男稱自己也是受到詐團話術欺騙,藉此希望能減刑,但法官認為他二度受騙,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考量到張男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
判決書指出,2023年10月,張男聽從假冒跨境電商的詐團指示,將自己的帳戶與詐團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綁定,並將該帳戶提供給對方使用。詐團得手帳戶後,利用假投資手法誘騙2名受害者前往超商加值,再把贓款轉出至不明電子錢包中,藉此隱匿犯罪所得。
被害人發覺上當後隨即報警處理,檢警調查時,張男稱自己是受到詐團話術欺騙才會交出帳戶,希望能獲減刑。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張男早在2021年間就曾因提供帳戶被捲入詐欺案件,如今又再度犯下錯誤,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客觀上沒有任何可憫恕之處」。考量到他坦承犯行,但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最終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